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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20343号“益米乐YI MI 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4:13关于第59220343号“益米乐YI MI 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36号
申请人:汕头市桦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众知识产权事务(汕头)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旭旭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第59220343号“益米乐YI MI 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533260号“益米Y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料;产品图片;天猫线上截图;展会资料;部分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智能玩具;遥控玩具汽车;玩具车;玩具娃娃;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28类“游戏机;摇摆木马;玩具;羽毛球拍;锻炼身体器械;平衡木;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护腿;钓具;旱冰鞋”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述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中,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遥控玩具汽车;玩具车;玩具娃娃;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文“益米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益米”,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箭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在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未阐释具体内容,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主张,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棋;箭弓”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益米乐YI MI LE 商标 汕头市桦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