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328551号“阅信在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55号
申请人:天津圣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阅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0328551号“阅信在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以“阅信”、“阅信云”商标为核心品牌,在“计算机软件”等相关产品上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455281号“阅信云”商标、第46449946号“阅信”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了“阅信”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北京金楼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关系证明;2、北京金楼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简介;3、阅信logo诞生时间及相关logo图标;4、2018年北京金楼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签订的通信服务框架协议;5、2016年阅信短信平台百度推广以及阅信云官方网站;6、阅信宣传手册及阅信云VI应用;7、阅信云管理平台界面截图;8、阅信云商标内部办公使用及定制的迎宾酒产品图片;9、2016年申请人参加的相关展会照片;10、2019年-2022年北京金楼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阅信”企业短信业务协议、发票及微信沟通截图;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及被申请人官网突出使用“阅信服务”商标网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教学仪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其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行车记录仪”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阅信在线”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阅信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教学仪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教学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阅信在线 商标 天津圣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