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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4487号“铁麦TIEM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2:17关于第66684487号“铁麦TIEM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46号
申请人:河南省乾鑫源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4487号“铁麦TIE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894217号“麦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含义为“麦子的坚韧”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铁麦”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亦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铁麦一号”为小麦品种之一,将含有“铁麦”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小麦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种、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铁麦TIEMAI及图 商标 河南省乾鑫源种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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