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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06414号“齐磨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3: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83号
申请人:山东康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6414号“齐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齐磨坊”商标做了大量宣传,已经投入市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06474号“齐字号”商标、第57403857号“齐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下属关联公司囤积大量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与第8466921号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应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名下厂、服务中心等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资料;第8466921号商标资料;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齐磨坊 商标 山东康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