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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8678号“新田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3号
申请人:重庆市新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8678号“新田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334471号“田野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且该商标并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不应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以及产品的特点独创设计而成,拥有其自身独有的设计理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合理的注册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1146号“田野 鲜牛及图”商标、第14041025号“田野餐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本案极为类似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截图;淘宝和拼多多店铺;新田野公众号、小程序和抖音号;商业合作图片;年货节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于2019年6月4日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田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新田野 商标 重庆市新田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