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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08300号“谦度蒂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4: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86号
申请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市谦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8308300号“谦度蒂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56869号“帝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作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大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已被认定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子公司签订的订单及相关发票;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各大网站的销售情况;媒体报道情况;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页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花生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果酱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花生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果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谦度蒂扪”与引证商标“帝门”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