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75749号“骚年龙虾 SAONIAN LOB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5:41关于第67975749号“骚年龙虾 SAONIAN
LOBS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94号
申请人:张德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5749号“骚年龙虾 SAONIAN LOB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包装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商事活动中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骚年龙虾 SAONIAN LOBSTER 商标 张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