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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94237号“环球侏罗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6: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86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9394237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UNIVERSAL/环球”和“UNIVERSAL STUDIOS/环球影城”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和商号,在主题公园以及相关商品类别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建立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指向性。《侏罗纪》是申请人出品的知名恐龙科幻系列电影《侏罗纪公园》、《侏罗纪世界》的显著性部分。争议商标是“环球”和“侏罗纪”的结合,其创意来源难谓正当。25类是与申请人主题公园业务以及电影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周边产品类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750686号“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7303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5222号“环球影城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00608号“侏罗纪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00602号“侏罗纪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38534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打造的知名电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基于侏罗纪系列电影享有的商品化权。“环球”作为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商标囤积行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知名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目的,其行为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美国康卡斯特电信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年报;
2、环球影业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3、申请人官网上刊载的申请人发行的部分电影的票房纪录;
4、豆瓣网站的上述电影介绍、评论页面;
5、其他中文网站对上述电影的介绍页面;
6、百度百科对好莱坞环球影城的介绍、奥兰多环球影城的介绍、日本大阪环球影城的介绍、新加坡环球影城的介绍;
7、相关百度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摘录;
8、相关文章、报道、评论、网页截图;
9、在先判决、决定;
10、《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JURASSIC WORLD/侏罗纪世界》系列电影的介绍、剧照;
11、百度百科、时光网、豆瓣和电影网对电影《JURASSIC WORLD2侏罗纪世界2》的介绍;
12、申请人JURASSIC PARK、JURASSIC WORLD美术作品登记文件;
13、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JURASSIC PARK商标信息列表;
14、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电影票房纪录、获奖情况、中文报道、影评;
15、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6、环球影城主题公园新闻报道打印件;
17、艾莱依官方网站爱宠大机密系列网页公证书、爱宠大机密联名系列服装吊牌设计图样、服装设计和实物摘录图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外汇单和缴税凭证复印件;
18、官方近年来对商品化权认可的裁定、判决复印件;
19、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20、被申请人、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1、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
22、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环球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是被申请人从2002年开始使用的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之商品化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360问答“环球”是什么意思;2、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网查资料;3、“环球网”官宣介绍及环球网商标的查询;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网及其他网上查询;5、360百科查询“侏罗纪”资料;6、2002年由文化部批准在龙潭湖公园举办《侏罗纪世界》恐龙展的批文;7、2002年轰动北京的紫竹院“侏罗纪世界”恐龙展(视频截图)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不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是抄袭申请人的商号及电影名称的产物,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倾尽多年心血打造的知名电影,申请人对此电影的相关标识享有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抄袭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有关2002年北京的紫竹院公园恐龙展览的相关报道;有关“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在中国上映时间的信息;“环球侏罗纪”商标异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新递交的“环球侏罗纪”商标申请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4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服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商品化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品化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该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环球侏罗纪 商标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