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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12626号“金牛仁聚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7: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31号
申请人: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仁聚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54812626号“金牛仁聚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成立,是集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医疗器械专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申请人登记设立,“金牛”、“金牛药械”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简称,同时也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行业中已经获得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公司简介;
2、专利证书;
3、企业荣誉证书;
4、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
5、产品图、工作服照片;
6、购销合同;
7、天猫商家类目管理信息截图;
8、宣传海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发票、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10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简介、宣传海报、产品图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所获荣誉、购销合同等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商标,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金牛仁聚堂 商标 安徽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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