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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11592号“BANYAN TRE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7:29关于第18111592号“BANYAN TR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悦榕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11592号“BANYAN 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394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8年09月27日至2021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平、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介绍;2、“BANYAN TREE及图”百度百科介绍;3、新闻报道;4、第822000号商标撤三证据材料;5、在先决定书、判决书。6、重庆北碚悦榕庄度假酒店、黄山悦榕庄度假酒店、腾冲玛御谷悦榕庄度假酒店、天津海河悦榕庄度假酒店、阳朔悦榕庄度假酒店的相关照片及用户评价。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包装材料、纸箱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第822000号商标撤三证据材料、在先决定书、判决书并非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的使用证据,在案提交的品牌介绍、“BANYAN TREE及图”百度百科介绍、新闻报道、度假酒店相关照片及用户评价显示申请人在重庆、黄山、腾冲、天津等地开设了“BANYAN TREE及图”品牌度假酒店,系“BANYAN TREE及图”商标在酒店服务上的使用材料,其中涉及印刷品的证据材料均属于酒店服务的一部分,并不能证明相关印刷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交易,使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ANYAN TRE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