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232998号“LVLerLariGri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8:02关于第20232998号“LVLerLariGrir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90号
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创奥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20232998号“LVLerLariGri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电气行业的领导者,为一百多个国家的能源及基础设施、工业、数据中心及网络、楼宇和住宅市场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申请人母公司名下的“MERLIN GERIN”商标是申请人母公司的重要商标,申请人名下的“梅兰日兰”是其对应的中文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上述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名下的第667539号、第3252588号“MERLIN GERIN”商标、第206959号“MERLIN GERIN及图”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020719号、第4168136号和第4168138号“梅兰日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及引证商标一至三应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了申请人其他商标如第39758576号“梅日栏日MEIRI LANRI”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将损害公众利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中国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品牌所获荣誉;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4、申请人维权记录;5、商标许可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温州德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7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弧光灯;顶灯;照明灯(曳光管);龙头;抽水马桶;浴室装置;淋浴器;地漏;淋浴热水器”商品上。2017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浙江高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月21日,该商标主体名义变更为浙江创奥电器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已授权申请人使用上述商标,且授权申请人可以进行相关维权。
3、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温州德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共9件商标,其中包括“SIIMEN”“SIVIENVIS”“LOIGIENOD”等商标。其中第11758084号“SIIMEN”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第16336401号“LOIGIENOD”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此外,第21894923号“SIVIENVIS”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温州德顿电器有限公司,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第21894820号“SIRRLEIC”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温州德顿电器有限公司,现为浙江高爵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义变更前的名称)名下商标,该商标在注册审查时被驳回注册申请。
4、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2件商标,其中第31664704号“LOIGIENOD及图”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第63845778号“胜梅兰”商标、第38401709号“井梅兰”商标、第63848121号“丰梅兰”商标、第63850552号“目梅兰”商标等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5、本案无效宣告申请书为邮寄送达至我局,寄出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扫描的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7年7月28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数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不予注册或驳回注册申请。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部分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该部分商标亦有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注册或不予注册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名下数件商标亦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均为申请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系列注册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的商业标志不正当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综上,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