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5068601号“贤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58: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88号
申请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修京芬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5068601号“贤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0155号“欣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43400号“欣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96409号“饮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马场”、“军马场”、“欣马”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且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马场”、“军马场”、“欣马”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数件“贤马”、“贤马场”、“贤马军”等商标。被申请人恶意仿冒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介绍及宣传册材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3、广告合同书及发票、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
4、销售合同书及发票、销货单、产品照片、专营店照片及公证书材料;
5、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信息材料;
7、相关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并非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委托加工合同书、产品检验报告书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
8、除证据7之外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清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本案引证商标一于2012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2件商标,涉及第19类、第20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5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5788646号“贤马场”商标(第33类)(该商标因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5802180号“贤马军马场”商标(第33类)(该商标因与本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被我局予以驳回),第45811551号“贤马场”商标(第35类)(该商标因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6043969号“贤马军”商标(第33类)(该商标因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第46362981号“贤马及图”商标(第33类)(该商标因与案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相冲突,被我局予以驳回),第46896669号“派格尔”商标(第32类)(该商标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269886号“派格尔”商标完全相同)、第35064349号“墨小二”商标(第33类)(该商标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1740901号“沪小二”商标相仿),第26199437号、第26190143号、第29828561号、第35929710号、第35969986号 “春立方”商标(与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国家游泳中心的别名“水立方”相仿)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贤马场”、“贤马军马场”、“贤马场”、“贤马军”、“贤马及图”等数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3类米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贤马”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贤马场”、“贤马军马场”、“贤马场”、“贤马军”、“贤马及图”等数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除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之外,还申请注册了“派格尔”、“墨小二”、“春立方”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标志性建筑名称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贤马 商标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5276624号“PENKETUILL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