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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34147号“TOTALLY 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0:27关于第9434147号“TOTALLY HO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维斯药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门市红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34147号“TOTALLY 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2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复审商标转让材料;
2、被申请人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关照片;
3、不锈钢餐炉在百度百科的详细介绍;
4、食物保温容器商品在分类表的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国仕于2011年05月19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2017年3月经核准转让给江门市红星餐厨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后2022年7月经核准转让给江门市红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中显示的商品为金属制品*不锈钢餐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TOTALLY HOME 商标 江门市红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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