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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89292号“安乐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2: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51号
申请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樊豪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1089292号“安乐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845811号“安乐”商标、第10622131号“安乐ANLE”商标、第20353668号“安乐ANLE”商标、第20353761号“安乐”商标、第10622132号“安儿乐 ANER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488758号“安儿乐Aner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介绍;2、荣誉列表及证书;3、百度百科介绍;4、驰名商标列表、驰名商标证书、在先决定书;5、审计报告;6、部分分销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摇床;床架(木制);婴儿床;衣柜;床;书柜;凳子;立式书桌;床架;沙发床”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沙发床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卫生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安乐儿 商标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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