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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6858号“BEACHBOD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33号
申请人:毕弛宝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6858号“BEACHBO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7988号“bench/ 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617号“bench BODY”商标、第7616263号“奔趣 bench_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7987号“bench/ 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在“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BEACHBODY 商标 毕弛宝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