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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2394号“朕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6: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911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2394号“朕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1145号“朕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27611号“朕的食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661671号“朕的口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14967号“朕的礼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89800号“朕的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621143号“朕的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621144号“朕的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428445号“朕的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871841号“朕的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042875号“朕的早膳ZHENDEZA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056909号“朕的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009047号“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154974号“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23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朕的 商标 中金创新稳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