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974151号“58 本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75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4151号“58 本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8514号“本地 Local”商标、第30135251号“本地宝 Bendibao.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58”商标的系列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58”系列商标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盥洗室器具;梳;化妆用具”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桶刷;牙签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刷子;牙签”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58本地”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马桶刷;牙签盒”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马桶刷;牙签盒”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马桶刷;牙签盒”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桶刷;牙签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58 本地 商标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