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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6322号“聪明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7: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立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06322号“聪明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04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婴儿纺织尿布;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婴儿背带、童鞋等产品图片;
2、申请人与广州市珠海区舒适制衣厂、慈溪足盟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3、销售清单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除包含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申请人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签订的场内合作经营合同专用条款;
5、销售清单及发票;
6、童装、童帽等产品图片;
7、申请人与湖南环兴万联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联营合同;
8、网页挂售信息、产品图片、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州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7年3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20日。2017年8月18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福州立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编号05407941、13649606、05407965、1364960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显示的内容不一致,查验结果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塑料制品*聪明豆母乳实感PP自动手把小奶瓶等,并不涉及“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证据2显示申请人分别委托广州市海珠区舒适制衣厂、慈溪足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制作“聪明豆”牌婴儿服饰及童装、童鞋、婴儿鞋商品,但其是否将上述商品实际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7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销售货物清单未加盖公章,且清单与发票均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证据1、6、8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衣服吊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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