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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637367号“Mamb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7:24关于国际注册第637367号“Mamb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古斯特•斯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37367号“Mam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80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可可和可可制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在中国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有效地投入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当中):1、申请人公司官网产品信息打印页;2、亚马逊中国在线销售平台的销售页面打印页;3、天猫国际在线销售平台的销售页面打印页;4、形式发票打印页;5、天猫国际订单信息打印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2年4月7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基础注册申请,后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自1995年5月9日起,经续展至2025年5月9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和可可制品”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可可和可可制品”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亚马逊在线销售平台的销售页面中,体现了“Mamba”品牌、“糖果”相关商品,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1、3、4、5等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糖果”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即巧克力块及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甜食;糖果及糕点制品”商品与“糖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可可和可可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即巧克力块及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甜食;糖果及糕点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