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346566号“茶颜草沐CHAYANCAOM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7:58关于第59346566号“茶颜草沐CHAYANCAOM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21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竺帅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9346566号“茶颜草沐CHAYANCAOM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707323号“茶颜”商标、第50438537号“茶颜”商标、第50438537A号“茶颜”商标、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55177738号“茶颜”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网络资料;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销售、转让情况;
6、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鱼(非活);奶粉;食用油脂;肉;蛋;加工过的坚果;鱼罐头;豆腐制品;奶茶(以奶为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六、七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2类茶味非酒精饮料;果子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豆腐制品、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脯、加工过的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茶颜草沐”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茶颜”,与引证商标六、七“茶颜悦色”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