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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46999号“华源国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8: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61号
申请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受让人:贵州杜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遵义市秉行企业事务代理中心 申请人:贵州华源国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领路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45646999号“华源国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国盛”品牌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白酒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974420号“國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2、“国盛”系列产品实物照片及产品包装车间照片;
3、“国盛”系列产品的质检报告;
4、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
5、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酒产品的使用证据;
2、委托他人生产白酒产品的协议;
3、质量检验报告及发票;
4、宣传推广的视频及相关发票;
5、抖店以及微信、拼多多销售酒产品的订单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所陈述的理由与申请时的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于2018年12月7日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3年3月13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贵州杜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引证商标受让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华源国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國盛”,且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特殊含义。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