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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23790号“巴菲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8: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91号
申请人:北京慧诚雅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董德生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8823790号“巴菲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均为模仿、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并进行售卖,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冠生月”、“近平”、“鼓岭”等与他人品牌、国家领导人名字、景区名称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关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冠生月”、“近平”、“鼓岭”等与他人品牌、国家领导人名字、景区名称相近的商标,且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名下“冠生月”、“后妃”、“禾羽”等多件在各网站进行售卖。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巴菲特 商标 北京慧诚雅吉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