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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46851号“BTUBIER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9: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6号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外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兴泉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38146851号“BTUBIER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236254号“BURBERRY”商标、国际注册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25类)、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BURBERRY”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经被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BURBERRY”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BURBERRY”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3、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其他证据;
5、申请人的介绍及年度报告材料;
6、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专卖店信息、租赁合同书、专卖店开业视频材料;
7、媒体对申请人及其“BURBERRY”品牌的报道材料;
8、申请人“BURBERRY”品牌的广告宣传材料;
9、申请人的行业排名材料;
10、申请人“BURBERRY”商标获得保护的记录材料;
11、申请人“BURBERRY”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