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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7117号“教凰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09: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93号
申请人:福建省凯洛酒庄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爱龙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62737117号“教凰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92309号“老教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42578号“老教凰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01210号“教凰新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是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人物、作品名称,已超出正常的商标注册需求,具有明显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商标档案;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申请人企业信息;产品照片;销售证明及发票;媒体报道;参展照片;申请人及商标的荣誉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电子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606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其中包括“柯南”、“路易名烈”、“柯南道尔”、“百仕龄”、“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福尔摩斯密码”、“泰晤士河”、“福太郎”、“狐火祭”、“倪维斯”、“加莱雅”、“酩海贼”、“明探侦”、“海渤黄”、“羊了个羊”、“小柴胡”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注册。另查:被申请人的第43313310号“蒙大菲”商标、第34574871号“穆驼”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裁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教凰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汉字“教凰”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且上述焦点问题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因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606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其中包括“柯南”、“路易名烈”、“柯南道尔”、“百仕龄”、“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福尔摩斯密码”、“泰晤士河”、“福太郎”、“狐火祭”、“倪维斯”、“加莱雅”、“酩海贼”、“明探侦”、“海渤黄”、“羊了个羊”、“小柴胡”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注册。此外被申请人的第43313310号、第34574871号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我局宣告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教凰金 商标 福建省凯洛酒庄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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