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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57719号“善建中铁建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0: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85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对第61157719号“善建中铁建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02282号“中国铁建CRCC及图”商标、第28412891号“中铁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认定为“建筑”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中国铁建”系申请人的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声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设立文件、批文、各个时期重大事件照片等;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合并利润表、缴税汇款凭证、年度报告节选;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财富全球500强排行表、中国企业500强排行表;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重大历史时期照片、媒体新闻报道、对外宣传片截图;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及奖项、专利证书等;7、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参与的精品工程图片;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4、关于项目报道截图;5、争议商标使用在办公场所、宣传册、公司网站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信息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善建中铁建业 商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