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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5548号“徽韵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72号
申请人:上海全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555548号“徽韵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538号、第4644271号、第4995028号、第32075371号、第56218164号、第1163617号、第1219493号、第1283910号、第1393887号、第62526395号、第64354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且该商标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饺子;年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饺子;年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徽韵骆驼 商标 上海全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