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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3425号“SI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00号
申请人:浙江萧磊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祺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3425号“SI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518742号“思美途 S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第3771312号“SMT;SIMITE,TIAN JIN SIM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申请商标与第15207742号“SHIMATE RSX”商标、第15207862号“SH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英文要素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店面图片、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6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电动车辆、摩托车、婴儿车外的自行车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地形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SIMITE”、“SHIMAT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全地形车外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自制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地形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SIMATE 商标 浙江萧磊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