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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7875号“康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4: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2号
申请人:刘忠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7875号“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942号“康诺 COINER”商标、第7874287号“诺康生物 NUOKANG BIOPHARMA”商标、第32184619号“诺康”商标、第32194512号“诺康生物 NUOKANG BIOPHARMA”商标、第38870855号“诺康生物 NUOKANG BIOPHARMA”商标、第38914062号“诺康生物 NUOKANG BIOPHARMA及图”商标、第36937121号“康诺一号 KONALD ONE”商标、第36921846号“康诺一号 KONALD ONE”商标、第59670330号“康诺家”商标、第34408794号“康诺小屋”商标、第11879992号“康诺益健 KANG NU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引证商标七、八的权利人处于吊销状态。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截图、引证商标七、八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医疗护理;药剂师配药服务;医疗保健;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