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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01883号“安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4: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05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武洪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3501883号“安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蚊香;兽医用制剂;卫生巾;卫生护垫;消毒纸巾”商品与申请人第3777070号“annwa安华洁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认定驰名的“水龙头”商品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淡化申请人的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受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证明文件;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3、荣誉证书;4、安华新闻报道;5、“安华”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6、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审计报告;7、广告合同及发票;8、产品照片;9、驰名商标保护记录;10、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记录;11、“安华”、“ANNWA安华”系列商标申请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并未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交了被申请人摹仿的品牌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蚊香;兽医用制剂;卫生巾;卫生护垫;消毒纸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03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6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183号《关于第8137659号“安华”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在“水龙头”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好汉武二郎”、“必胜鸟”、“老枪 OLD GUN”、“荷花牌”、“白小红”、“家家乐”、“万家乐”、“禧龙金阁”等在内的106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此我局将其作为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予以考虑。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不足以证明“安华洁具annw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蚊香;兽医用制剂;卫生巾;卫生护垫;消毒纸巾”商品与申请人“安华洁具annwa”商标籍以知名的“水龙头”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安华 商标 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