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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81036号“蜀味过江龙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5: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00号
申请人:何爱明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原被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9681036号“蜀味过江龙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蜀味过江龙坎”是申请人在2017年使用的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同处成都,同为火锅餐饮提供者,其明显知晓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数量巨大,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照片;
3、餐厨废弃油脂收购协议;
4、过江龙坎老火锅(炜岸城店)大众点评截图;
5、第43134399 号“蜀味过江龙坎”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列表。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3年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申请人的证据体现在为对火锅店服务的经营,争议商标指定为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虽提交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