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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58028号“复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10号
申请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8258028号“复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490289号“夏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13537号“夏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592279号“夏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74425号“夏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夏新”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选取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雷同汉字进行注册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模仿抄袭的故意,同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地接近,更易引起公众误认,争议商标明显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证明及证书;
二、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2年5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设备”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掌上电脑”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具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复新 商标 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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