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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94544号“汇通科技HUIT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6:35关于第39194544号“汇通科技HUIT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98号
申请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39194544号“汇通科技HUIT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企业,其第8364758号“汇通路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指定的建筑信息服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建筑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
2、申请人获奖荣誉;
3、商标使用情况;
4、技术咨询合同;
5、社会责任。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根据商号设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客观事实依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抢注。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一张载有官网截图、商标注册列表、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的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在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见第1764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建筑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铺沥青等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服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整范围,我局适用该条款对争议商标指定的建筑信息服务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建设工程、道路铺设、建筑、公路改扩建工程、污水处理、应急供水工程等项目的获奖荣誉及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等项目的商业使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建筑信息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建筑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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