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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48667号“美尔星MEI ER 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6:46关于第54248667号“美尔星MEI ER X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96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市乔辉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54248667号“美尔星MEI ER 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美尔奇”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陶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35191号“美尔奇MERQI”商标、第11889345号“美尔奇”商标、第48533512号“美尔奇MERQI”商标、第48526350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
2、相关判决书;
3、荣誉证书;
4、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产品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或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美尔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美尔奇”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牙刷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化妆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美尔星MEI ER XING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