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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90237号“索菲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1831号重审第0000005100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1831号《关于第54390237号“索菲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6545309号“索菲利亚SUO FEI LI YA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81082号“索菲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索菲亚 商标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