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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7269号“SUNMIC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71号
申请人:顺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7269号“SUN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4717号、第1802463号、第1767860号、第7069359号、第7541760号、第8563315号、第37746123号、第49468407号、第54409844号、第57495632号、第59222959号、第59747877号、第63946980号、第64218472号、第6550625号、第17743657号、第8935178号、第10006168号、第23551568号、第49622940号、第55938954号、第5691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 。申请商标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七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十七、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显著识别英文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SUNMICRO 商标 顺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