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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9233号“不得歇BUDEX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19:07关于第66329233号“不得歇BUDEX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764号
申请人:安徽聚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择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9233号“不得歇BUDEX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不得歇BUDEXIE 商标 安徽聚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