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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77135号“队长小翼 NEXT DREAM CAPTAIN TSUBA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1:18CAPTAIN TSUBA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8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7135号“队长小翼 NEXT DREAM CAPTAIN TSUBA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4179号“Captain Tsubasa”商标、第9807580号“DREAM²”商标、第11501028号“DREAM”商标、第11508571号“DREAM”商标、第20073662号“DREAM DEALER及图”商标、第25137079号“3rd DREAM”商标、第61737033号“无尽可能DREAM及图”商标、第32586766号“ND NEXT DREA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第19253407号“队长小翼”等商标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队长小翼》动漫作品介绍、《足球小将》作品的版权信息、媒体报道、网络销售页面、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横向排列规则的三颗五角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19253407号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