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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9821号“保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83号
申请人: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9821号“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保尔 baoer”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权利延续,早在其申请日之前便已投入大量使用,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时并不会因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普通认知,申请商标文字并无任何不良影响因素,理应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授权书、1688网站页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保尔”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保尔 商标 上海千古文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