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557129号“顺柏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1: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99号
申请人:尤尼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成都铂格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2557129号“顺柏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702437号“柏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6246号“柏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055号“柏丽PER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还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页、产品宣传手册、产品经销协议及销售发票、宣传材料、引证商标品牌百度检索结果、国家图书馆数据库检索的关于引证商标品牌报道、店铺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将产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系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情形,构成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争议商标的异议决定、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8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05期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10月13日经核准已转让至被申请人成都铂格丽家具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木地板;热固层压木屑板制地板;木制拼花地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案情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对该原则性规定不再单独评述。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木制拼花地板”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