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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43469号“YSTAO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1: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04号
申请人:襄阳市聚万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亦胜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5043469号“YSTAO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64590471号“YSTAOZIS ANS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产品包装及合同中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的恶意抄袭、摹仿,属搭便车行为。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在市场上,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拼多多APP界面截图信息;2、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且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其字号权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但其未阐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YSTAOZI 商标 襄阳市聚万川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