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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3726号“清朝天和烧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3: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28号
申请人:贵州王汉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3726号“清朝天和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第33类商品上,带有“清朝”等朝代名称的商标已经大量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包括第33类商品上的第60009154号“清朝天和烧坊”商标等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朝天和烧坊”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此外,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清朝天和烧坊 商标 贵州王汉清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