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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80200号“TWIXOR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3: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27号
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62280200号“TWIXOR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1317号、第541276号、第11468882号“TW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密切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TWIX”系列商标在“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显然是将申请人知名的TWIX商标与知名奥利奥对应英文品牌OREO拼凑在一起,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的二十多件商标绝大多是复制和抄袭了国外知名的零食品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复制和摹仿他人知名零食品牌的恶意,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信息资料;2、年检报告;3、相关网络宣传报道资料;4、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5、参考文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包含“COCOA PEBBLES;FRUITY PEBBLEZ;BROWNIES;ALMOND JOY;TRUFFLEZ;KELLVGGS RICE KRISPIES TREATS;CHIPS AHOY!;CINNAMON TOAST CRUNCH”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主张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包含“COCOA PEBBLES;FRUITY PEBBLEZ;BROWNIES;ALMOND JOY;TRUFFLEZ;KELLVGGS RICE KRISPIES TREATS;CHIPS AHOY!;CINNAMON TOAST CRUNCH”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人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的其他相关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