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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33159号“吉普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4: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30号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洪亮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41833159号“吉普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其“JEEP”、“吉普”商标已被多次认定为“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JEEP”、“吉普”商标不仅是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也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服饰和皮具品牌,“JEEP”、“吉普”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皮具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长期使用和经营,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946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55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2、商标注册情况;3、经销商列表、销售额统计列表;4、产品宣传手册;5、广告及户外广告照片、广告投入额列表;6、重点商标保护名录;7、商标许可一览表、许可合同;8、销售网络和零售店发展情况概况;9、专卖店列表、专卖店照片;10、宣传费发票;11、销售报告、完税证明、销售额记录;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3、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裁定、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箭弓;体育活动用球;风筝;旱冰鞋;跑步机;锻炼身体器械;全自动麻将桌;毽子;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旱冰鞋等商品上。目前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吉普绅”与引证商标三、四“JEEP”、“Jeep”对应之中文“吉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性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旱冰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旱冰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给予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吉普绅 商标 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