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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9460号“慕兰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6: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晶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9460号“慕兰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0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糖;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morando”的中文音译,“morando”与“慕兰朵”是唯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自2016年起持续有效的在咖啡、糖等商品上进行商业性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微博发布信息;2、采购、设备购置、包装印刷合同、收款收据;3、微信朋友圈信息;4、宣传视频;5、蛋糕产品照片;6、门店照片;7、商铺租赁协议;8、劳动合同;9、发票;10、订购单、转账凭证;11、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锦州市味道新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粽子;面粉;冰淇淋;糖;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商品上,于2020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张晶,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沈阳慕兰朵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2、7等体现了“慕兰朵”标识,及使用的商品“蛋糕”等,体现时间处于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内。鉴于“蛋糕”等商品与“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蛋糕”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糖、面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糖;面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