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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97915号“平安”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6:42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697915号“平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3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我局审理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自动广告机等部分商品予以无效宣告,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自动广告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自动广告机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马媛媛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