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00893号“京典JING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7:10关于第67900893号“京典JINGD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77号
申请人:广西银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893号“京典JI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1909类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7398号“品诚润达PERFECT DAYLIGHT及图”商标、第21089360号图形商标、第20323303号“铭顿及图”商标、第47193802号图形商标、第14781425号“康筑峰及图”商标、第54337080号“欣合泰达XINHETAIDA及图”商标、第25964388号“广虹GUANGHONG及图”商标、第18638442号“京典木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第1909类别即“非金属大门;建筑用非金属楼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大门;建筑用非金属楼梯”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大门;建筑用非金属楼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京典JINGDIAN及图 商标 广西银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