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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6913号“虎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03号
申请人:北京顺达利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6913号“虎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6135号“TIGER BRAND THE SIAM CEMENT PUBLIC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干灰浆;石棉灰浆;建筑灰浆;石灰;混凝土;砌石灰浆;砖;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第19304104号“新虎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地板砖;建筑石料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第8520533号“虎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74158号“翔虎陶瓷 虎 XIANGHU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拼花地板条;石棉灰泥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虎牌 商标 北京顺达利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