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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69186号“四季•微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28: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17号
申请人: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四季微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远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第57769186号“四季•微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793961号“FOUR SEASONS”商标、第1165850号“FOUR SEASONS及图”商标、第778453号“Four Seasons Hotels Resorts及图”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酒店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三、“四季”和“FOUR SEASONS”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中英文商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知名商号的抄袭与摹仿,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出于摹仿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由四季酒店公司总裁凯瑟琳泰勒女士做的证人证言宣誓书;2、四季酒店的“FOUR SEASONS”系列商标于1961年在加拿大获得首次注册的商标档案;3、“FOUR SEASONS”系列商标国际注册列表;4、四季酒店在世界各地的部分运营酒店介绍;5、四季酒店的中国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6、有关上海、北京、杭州、广州、深圳、天津四季酒店的介绍与相关报道;7、四季酒店在中国的广告宣传;8、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9、关于申请人“四季”和“FOUR SEASONS”的媒体报道;10、申请人“四季”和“FOUR SEASONS”品牌所获表彰和荣誉;11、申请人“四季”和“FOUR SEASONS”品牌在中国的排名;1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13、关于北京四季酒店作出的商标使用声明;14、被申请人名下抄袭申请人“四季”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从事食品行业1年多,从公司筹划注册到品牌注册,专注产品研发、品牌打造,被申请人现已有2家直营店,名下商标均为自己企业发展需求注册。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和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清晰的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自2021年以来,一直长期深耕在餐饮、食品领域,其名下注册商标都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善意注册,并未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囤积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四季•微甜”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所注册的商标“四季”并不冲突,所包含的的含义有明显区别。未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注册证;2、产品、工作服、宣传单、纸巾、分类贴、菜单、扫码点单桌牌、实体店照片;3、品牌订制印刷相关聊天记录;4、美团签约及合同;5、外卖平台流量管理服务协议;6、美团外卖点餐平台相关页面内容;7、进货、水电费相关票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餐馆;餐厅;蛋糕裱花;饭店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疗养地及豪华旅馆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巴黎公约》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四季”,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显著识别文字“FOUR SEASONS/Four Seasons”含义相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咖啡馆、养老院、餐馆、餐厅、蛋糕裱花、饭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服务不再适用该条款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酒店服务上的使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咖啡馆、养老院、餐馆、餐厅、蛋糕裱花、饭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服务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市场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四季•微甜 商标 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