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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73866号“魔方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0: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1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利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59873866号“魔方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247042号“魔方微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10451号“魔方微猎 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猎头顾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10304号“魔方微猎 微猎服务的开创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96058号“魔方小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71585号“魔方专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28073号“魔方面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945529A号“五八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12087号“58 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718160号“58 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产品介绍;
二、商标档案信息;
三、不予注册决定书;
四、所获相关荣誉及媒体报道;
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的真实发展需要,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举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二、“魔方”、“里”百度汉语查询页面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官网截图、搜狗百科介绍;
二、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魔方里 商标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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