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125039号“名气净魔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2:3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29号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山市云魔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60125039号“名气净魔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99245号“名气”商标、第7743557号“名气 MQ”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且有囤积商标的行为,难谓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投机性质明显,属于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名气”商标相关注册情况;“名气”产品专卖店照片、产品宣传资料、产品的报道情况;“名气”产品所获荣誉情况;工商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王丽晓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2022年12月20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中山市云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排油烟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名气净魔方”,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名气净魔方 商标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